
2020年7月27日晚,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宁静。郑X驾驶轿车为避让违规越线的二轮摩托车,与正常行驶车辆碰撞,致朱X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且逃逸,郑X负次要责任,朱X无责。朱X治疗后损失巨大,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然而阳XXX公司不服上诉,提出责任比例、非医保用药和护理费标准等问题。
刘苗律师接受朱X委托后,凭借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收集整理了交警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索赔证据链。在责任比例方面,刘苗律师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摩托车驾驶人逃逸无法追索,若仅按30%赔偿,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一审法院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保险先行赔付原则,判令商业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符合《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这一观点的提出,得益于他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的理论沉淀,使其能从宏观规则层面进行精准判断。
对于非医保用药,刘苗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指出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其拒赔请求。在护理费方面,刘苗律师提供护工收费证明等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合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朱X获得全额赔偿,避免了约30%赔偿款的扣减。
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易X与易XX系兄弟,易X委托易XX处理68平方米房屋拆迁事宜。双方签订补偿款分割协议后,易XX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易X起诉。一审判决易XX按协议支付,易XX不服上诉,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协议受胁迫签订。
刘苗律师全面收集整理《委托书》、两份分割协议及补偿款发放凭证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指出,易XX在两次协议中签字确认且领取补偿款,事后否认违反禁止反言原则。针对“胁迫”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易XX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刘苗律师作为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和天元区法理斗争支援排法理宣传员,深知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在庭审中强调当事人应遵循该原则履行协议义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易X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这两起案件中,刘苗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固定、法律规则的运用和法理原则的强调,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纠纷的处理厘清了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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