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是一起车辆修理合同纠纷的原告,他在2023年6月12日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豪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王X将车送至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并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截至2023年10月8日,王X通过微信向维修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转账,共计支付了780,000元维修费。然而,维修公司却在车辆仅完成部分维修项目、未进行质量检验、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将车辆开走。
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的刘瑶律师接手了此案。刘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刑事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面对维修公司以王X非车辆所有权人、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刘瑶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她指出,王X实际委托维修并支付费用,与维修公司形成了事实修理合同关系,而第三人也否认与维修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所以王X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在违约行为认定方面,刘瑶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强调维修公司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就放任车辆被开走,构成根本违约。对于王X主张维修公司使用拆车件构成欺诈的问题,刘瑶深知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使用原厂件。由于王X未能举证,刘瑶也客观地向王X分析情况,最终法院未支持欺诈主张。
在返还金额计算上,王X自认部分维修有效,自愿放弃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187,865元。刘瑶协助王X进行合理的费用核算,法院最终判决维修公司返还王X592,1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刘瑶还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案件受理费分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负担2,794元,被告负担8,806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展现了刘瑶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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