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等雇工去瓜地干活。车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翻下路基,各某某受伤。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各某某无责任。
事故后,各某某被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产生鉴定费3180元。
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在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无果。各某某委托刘晟律师及团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法院经审理,对部分因证据不足的项目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锁定核心损失。
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适用”的抗辩。刘晟律师团队认可原告为车上人员不适用三者险,但明确主张应在“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范围内足额赔付。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
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刘晟律师团队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被告二提出“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刘晟律师团队指出,案涉乘车行为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的附属行为,不符合“无偿搭乘”的好意同乘构成要件;案涉协议签订于二次手术前,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驳回了被告二的免责抗辩。
最终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下生效判决:
1.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
2.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
3.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法律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涉及保险理赔时,需清晰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驾乘人员保险的赔付范围。如果遇到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帮忙,明确相关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结尾
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刘晟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足额追回了合理损失。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拥有工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背景,兼具扎实的技术功底与深厚的法律素养。在处理本案时,他迅速厘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竞合关系,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数额;高效驳斥被告抗辩,明确责任边界;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大化保障了委托人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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