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公司成立后由黄XX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之后,当事人找到从2014年开始在南京执业的程豪律师,程豪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相关初步证据。
2018年6月20日,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委托,出具了《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程豪律师仔细研究这份审计报告,发现其中部分销售金额的认定可能存在问题。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规定,认为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销售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同时,程豪律师还从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试图还原真实的销售情况。在此期间,程豪律师提出了一个初步的辩护方案,希望能够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程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程豪律师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比如部分销售金额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部分产品虽然带有假冒商标,但实际并未流入市场等。他强调不能仅仅依据审计报告就认定全部的销售金额,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通过与检察院的沟通,检察院开始重新审视案件证据,对部分证据不足的销售金额进行了重新核查。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使得案件朝着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发展。
最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程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黄XX获得缓刑判决。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对于当事人来说,避免了长时间的牢狱之灾,能够继续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其次,该案件提醒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再者,此案也体现了法律在认定犯罪金额时需要严谨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单一的审计报告就作出定论。最后,这也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有效的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裁判趋势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不能仅仅依赖审计报告等单一证据,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是否流入市场等。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更加注重保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调查取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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