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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应及时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利息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相关费用。被告以还款能力低为由请求推迟付款。原告公司虽有《材料采购协议书》、对账单等证据,但需严谨梳理以证明被告违约。
陈秋秀律师,累计办理案件100+件,接手此案后,与团队开启详细审查。首先,他们逐页比对《材料采购协议书》与对账单的条款,发现对账单中结算日期与协议约定存在3处细微差异,通过与原告公司采购人员核实订单记录,确定应以协议约定为准,这明确了被告付款时间违约的事实,为利息主张提供依据。
接着,审查过磅单时,陈秋秀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单据的经验,察觉部分过磅单签字模糊。她通过联系过磅员,调取其签字样本进行笔迹鉴定,确认了单据的真实性,强化了供货数量的证据。
在查证过程中,陈秋秀律师作为入选台州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青年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深知停工记录对案件的影响。她调取项目停工记录,发现停工期间被告仍有少量材料采购,与被告称因停工导致还款能力低的说法矛盾。通过进一步调取微信记录,证实被告在停工期间有资金流转,并非还款能力低,而是故意拖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材料款256万余元、利息损失,以及保全相关费用共计10120元,原告公司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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