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本金十余万及利息未清偿。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C面临着可能承担巨额代偿风险的困境,一旦败诉,企业资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就在这时,谢非非律师介入了此案。谢非非律师从事法律工作4年,始终秉持“崇法、尚德、恪勤、守诚”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他查阅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他发现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A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应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法庭上,谢非非律师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详细论证了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他精准的抗辩逻辑逐渐被法院重视和采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A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A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A剩余借款本金十余万及利息;原告A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A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这次胜诉,不仅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了企业承担巨额代偿风险,还在房地产逾期纠纷中,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隔离了连带担保责任,守护了企业资产安全。谢非非律师精准把握阶段性保证、抵押权预告登记、开发商责任等复杂担保的法律关系,为企业提供了专业、高效的诉讼代理服务,也为房地产企业处理同类担保纠纷提供了典型胜诉思路。他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践行着“受人所托,忠人之事”的宗旨,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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