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A起诉要求被告B赔偿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查看证据,发现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为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庭审时,于彩霞律师举证这些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把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于彩霞经律师梳理该案后,C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于彩霞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在法院主持调解时,于彩霞律师凭借丰富的谈判经验,促使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5元,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快速实现了权益。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5月27日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于彩霞律师坐在办公室,看着那一份份判决书和调解书。窗外阳光洒在文件上,她知道,自己又一次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当事人满意的笑容和信任的眼神,是对她最大的肯定,她也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守护更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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