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极简背景:毕某因曾在铁矿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拘,孙X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调查,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经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介入,最终三人都被决定不起诉。逐件写动作:
案例一: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面临毕某是否应被起诉的问题。王铖律师仔细研究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发现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出毕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不起诉决定。这一动作让检察官重视毕某追诉时效的问题。接着,王铖律师深入分析毕某非法储运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指出按照行为时的法释【2001】15号,毕某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爆炸物,不构成犯罪。这进一步为毕某的无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案例二:在孙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面对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障碍。王铖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申请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之后,对补充侦查后的证据进行细致比对和分析,指出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这使得检察院认定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三:在某某某涉嫌诈骗案中,鉴于某某某已构成诈骗罪的情况。王铖律师引导某某某积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这为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基础。动作与结果的呼应:王铖律师在毕某案中对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精准分析、在孙X案中对证据的严谨审查、在某某某案中引导当事人认罪赔偿,这些动作叠加,使得检察官采信了律师的观点,最终对三位当事人都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结尾: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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