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洁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在公司合伙、经济合同、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她代理的借款纠纷案件,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4年12月,郭某因生意周转,向焦某借款60万元。焦某借用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行卡转借给郭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某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又陆续支付10.6万余元,焦某称该款系利息,郭某则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某再次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焦某多次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105万元。
案件最初,焦某有借条作为证据,但郭某一方在证据上较为被动,缺少能有力证明利息约定不明、合同无效等关键证据。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首先,她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请求法院确认焦某是否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其次,主张利息约定不明,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郭某支付的10.6万余元是自愿给付,而非基于约定利率。接着,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资金是焦某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然后,基于合同无效,提出已付利息折抵本金,经计算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最后,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详细列明分段计算清单。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这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详细计算清单。焦某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最终判决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以3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马洁律师采取多维度、多层次的方法论。从债权人资格、利息约定、合同效力、利息折抵本金、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等多个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精准运用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案件进行精细化代理与量化计算,为委托人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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