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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徐X在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并依约缴纳了6年保险费。然而,2021年5月,徐X被诊断为“主动脉窦动脉瘤”并接受重大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却遭拒,理由是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这一拒赔决定让徐X陷入困境,原本就因疾病承受经济压力的他,又面临着保险理赔无门的难题,案件陷入了棘手的局面。
周杨辉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细致地审查保险合同。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虽然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显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记载于“释义”部分,且该部分未以加粗加黑方式印刷,保险公司也从未向徐X交付ICD10文本或就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同时,周杨辉律师指导徐X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收集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徐X不产生效力;徐X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法院判决新人寿向徐X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这一结果让徐X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缓解了他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日常依旧专注于各类案件的办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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