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省紫阳县,原告李某某曾因事故身体高度残疾,获得了一笔赔偿金。被告杨某某知晓后,以经营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杨某某仅偿还了6个月利息6,000元,便不再还款。李某某在自身残疾的情况下支持被告创业,却遭遇欠款不还,无奈之下决定起诉。案件初始,李某某面临着被告拒不还款、维权困难的困境,自身残疾的状况也让他在维权过程中更加艰难。
此时,邝珍律师接手了这起案件。他做的第一件事便是详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在审查过程中,邝珍律师发现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这一关键条款。同时,他梳理了借款的时间、利息约定以及还款情况等法律关系,确定了从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以及费用承担约定的有效性来突破案件。他进一步对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精准核算,依据不同时间段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利息的支付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这一结果让残疾的李某某成功追回应得的款项,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让他在经济上得到了应有的补偿。邝珍律师依旧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在自己的岗位上处理着各类案件,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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