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宁波XX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甲X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了多方面的争议。宁波XX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延期竣工的责任在于浙江甲X公司,且认为自身不存在逾期验收行为,不应支付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同时对欠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竣工资料交付等问题提出异议。
汪家道律师于2016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就达350余件。如此丰富的执业经历,使他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各类问题高度敏感。
接案后,汪家道律师首先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他发现合同对付款周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约定。在面对宁波XX公司提出的工程延期责任问题时,汪家道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建筑工程案件的经验,着重关注了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和相关证据。
对于水电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的施工主体问题,汪家道律师引导浙江甲X公司收集了补充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补充协议显示因宁波XX公司方案调整,取消了合同约定的水电安装工程,且明确相应经济纠纷由宁波XX公司负责;证人罗XX、张XX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证言也证实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浙江甲X公司在相关工程中的责任范围。
在工程款支付和违约金计算方面,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详细计算了宁波XX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明确规定了不同阶段的付款比例和逾期利息标准,汪家道律师以此为依据,为浙江甲X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宁波XX公司应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需支付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法院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二审中,宁波XX公司提交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水电项目甩项之前由浙江甲X公司施工,但汪家道律师对这些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宁波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汪家道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优势,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理解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为浙江甲X公司追回了工程款及违约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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