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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达州渠县,被告人覃XX因开设赌场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覃XX作为赌场原始股东、主犯,参与发起设立与分红,非法获利5万余元,且赌场运营期间累计抽头渔利60余万元。此外,覃XX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构成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怀疑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可从轻量刑,便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发过程和到案情况。之后,律师逐页翻动案卷材料,重点查看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记录。同时,律师致电相关办案人员,核实被告人主动到案及如实供述的情况。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被告人确实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庭审中,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力抗辩累犯从重影响。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综合考量累犯情节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赌资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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