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很多人就觉得当事人肯定会被起诉判刑,往往忽略了案件中的一些关键细节和法律规定,从而陷入处理纠纷的误区。今天就通过王铖律师办理的三起刑事案件,来看看其中的门道。
案例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操作,未按规定清退剩余物品。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拘。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调查。一方面,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孙X、毛X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警方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除给张XX8000元外,用威胁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
王铖律师介入后,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案例三: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38720.49元,其中某某某诈骗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传唤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王铖律师指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院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通用实操建议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超过一定时间,可能不再被追诉,要留意案件发生时间和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
2.重视司法解释: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可能不同,按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证据为王:案件证据要确实充分,证据不足可能导致不起诉。
4.争取从轻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可争取从轻处理。
5.及时寻求专业帮助:遇到刑事案件,尽早找专业律师介入,把握关键时机。
王铖律师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深入了解案情,精准把握法律规定,仔细审查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所在的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刑事案件,想了解更多处理方法,欢迎免费咨询,王铖律师团队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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