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在广东东莞,原告郑X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第三人林X之间的公司解散纠纷拉开了帷幕。东莞市XX公司成立于20XX年X月X日,股东为郑X和林X,各持股X%,法定代表人为林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产销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等。然而,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冲突,原告认为公司人合性丧失,经营严重困难,自己被排除在公司日常管理之外,股东权利受损。双方虽经协商,如尝试一方回购退出或建立监督机制继续经营等,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最终原告选择起诉解散公司。
202X年,杨静律师介入此案。杨静自2020年开始执业,在东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她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仔细查阅公司章程。杨静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在职研究生,深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她凭借4年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经验,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和裁判逻辑了如指掌。
在审查过程中,杨静逐字逐句比对公司章程的各项条款。她发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成为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法定条件的关键。同时,杨静还对双方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等。她发现虽然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但股东之间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这说明公司仍有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可能性。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杨静确定了从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的法律路径。作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杨静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尤其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认为,公司目前并不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存在的是股东意见僵局,而非公司僵局。而且,未有证据显示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杨静处理此类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深入研究公司章程,再结合实际经营证据判断公司状况”。她以经济法专业为根基,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从法律与商业双重角度为当事人制定最优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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