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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湖北咸宁赤壁,被告曾某因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03万元,关联49名被害人被诈骗62万元,个人获利1.57万元,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曾某全额退赃,但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刑罚。
20XX年开始执业的张丹华律师,作为曾某的辩护人介入此案。她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本科,凭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双重专业背景,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会见曾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执业至今承办的百余件案件中,张丹华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常见罪名有丰富办案经验。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张丹华律师确定了精准的法律路径。她主张曾某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其受他人指使提供银行卡,未参与核心操作;同时强调曾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主观恶性小等量刑情节,且认为其社会危害性可控,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罚金2000元,退缴赃款15700元没收,成功避免了曾某被羁押。
张丹华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精准定性,锁定“从犯”身份以切割主犯责任;然后优化情节,以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换取量刑协商空间;最后结合当事人无前科、退赃表现等,论证无再犯风险,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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