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从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到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该公司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该公司)觉得,张某签了合同,却把租赁的设备用在别的地方,离开时也不交代,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张某)这边,他一直坚称自己是正常的工程经营行为,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并不是想非法占有。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他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确实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这些细节成了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要看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的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他一直有实际的工程经营活动,设备也都用在了合理的地方,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设备租赁等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沟通解决,尽量通过民事途径处理,避免上升到刑事层面。同时,在经营活动中,要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避免给他人留下误解的空间。
结尾
在这个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中,最终当事人被无罪不起诉,这样的结果充分证明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执业十六年来,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在本案中才能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突破口,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一系列工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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