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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WX与被告WX1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被告以借条形式预借款项,约定根据销售业绩结算,后经结算仍欠近20万元,且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面临无被告抗辩情况下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困境。
2014年执业的沈玉玮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后,他首先系统整理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其中直接转账给被告的XX万元及转给案外人王XX中归属被告的X万元存在部分转账备注模糊的情况。他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明细并与原告沟通,验证了款项的实际用途,确定这些转账均为借款交付,为后续主张债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沈玉玮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借款凭证,他仔细比对借条、收据及还款计划的笔迹和内容,发现还款计划中的日期存在涂改痕迹。他联系原告确认涂改情况,并要求原告提供相关沟通记录进行验证,确定该涂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一步明确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沈玉玮律师担任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他查证到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曾有过一次微信沟通记录。他申请法院调取该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被告再次确认了欠款事实,这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提供了新的证据。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WX1偿还原告W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XX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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