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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主张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指出XX公司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王丹律师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这使其在法律论证方面更加严谨,能精准把握商标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了XX公司的赔偿责任及已交付产品的拆除义务。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睿公司认为XX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索赔82万元。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指出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王丹律师的理工科背景让她能精准进行技术比对,直击侵权核心。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抗辩观点,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上诉,王丹律师在二审中坚持核心观点,并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XX厂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
王丹律师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在这两起案件中,她面对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都全力以赴,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专业背景,精准识别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技术差异,构建全面的抗辩策略。王丹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成功化解了侵权危机,体现了其执业理念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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