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擅自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接手后,深入了解发现:一是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他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无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应不起诉;二是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孙某、毛某、崔某、田某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警方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智障残疾人张某贷款4.3万元后,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
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和补充侦查,发现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某”与被害人宋某网恋,单独或伙同某女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钱财,某女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女子经传唤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王铖律师介入后,考虑到某女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女子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用实操建议
1.重视追诉时效:犯罪行为发生后,要关注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这可能成为不起诉的关键。
2.研究司法解释: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可能不同,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注重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的核心,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争取从轻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这些情节可能让司法机关作出从轻处理。
5.及时寻求专业帮助:遇到刑事案件,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他们能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辩护策略。
王铖律师,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案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经验丰富。在这三起案件中,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处理刑事案件,要重视追诉时效、证据和从轻情节等要点。如果你遇到类似案件,想了解更多处理方法,可免费咨询王铖律师,他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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