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判决HX全额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HX不服,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此时,案件材料交到了来自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的沈玉玮律师手中。沈玉玮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沈玉玮律师接受C某委托后,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他围绕“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应由HX承担”的核心维权思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在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方面,沈玉玮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案涉车辆为购置仅半年的新车,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虽完成修复,但车辆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均受不可逆影响,贬值损失系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并非以车辆交易为前提,HX作为事故全部责任方,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针对HX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基准日的异议,沈玉玮论证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他举证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且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具备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未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均无重大调整,未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
在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时,沈玉玮根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指出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且C某未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案涉贬值损失应由HX单独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上述代理意见进行了充分、严谨的举证和说理,针对HX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依据事实和法律形成完整的维权论证体系。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对HX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仍需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均由HX负担。沈玉玮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捍卫了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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