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刘XX,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此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主张:辩护人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认为刘XX未参与赌场的核心组织和获利环节,仅承担辅助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为从犯的认定关键在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刘XX的行为明显处于辅助地位。
第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认为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存在质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但后期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坦白的认定注重的是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如实供述,刘XX后期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刘XX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公诉机关认为需要综合判断刘XX的整体情况。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缓刑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刘XX的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卷入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情节。同时,主动退赃退缴、预缴罚金,展现良好的悔罪态度,这在量刑时会起到积极作用。家属也可以积极配合,帮助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义务。另外,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他们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XX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得益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离不开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周俊律师执业25年来,办过近千件各类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刘XX从犯、坦白等关键问题。在办理此案时,他全面梳理证据,精准提出辩护意见,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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