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委托源于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X从被告李X处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支付了86800元购车款,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车辆交付后,李X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经张X多次催告仍未办理,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及二次销售。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谭冬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庭审中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返还购车款86800元。
案件结束后,谭冬律师主动对张X进行回访,了解车辆返还及款项接收情况,提醒张X关注执行进展,并发送了一些车辆交易方面的新规。
没过多久,谭冬律师接到了林某的电话。原来林某此前经案外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林某多次向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负责人陈X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两次协商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X协助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二次陈X明确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某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但陈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某遂再次委托谭冬律师。
这次谭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与第一次有所不同。上次主要是围绕车辆买卖协议及过户问题进行证据整理和辩论,而这次谭冬重点梳理了两份《欠条》的签订背景和内容。他仔细研究了《欠条》中关于欠款金额、利息、律师费等约定,同时对林某垫资施工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谭冬律师协助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质系林某垫资施工后,陈X个人签字《欠条》承诺付款却未履行引发的纠纷,双方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纠纷。陈X在《欠条》中明确以欠款人身份承诺付款,构成债的加入,应作为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林某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某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被告陈X负担。
后来当事人林某说,选律师看的不是一次输赢,而是遇到问题时律师能不能迅速反应,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谭冬律师用实际行动,赢得了林某的再次委托,也让林某看到了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能力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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