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专业从事园艺植物销售的原告公司与被告万X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园艺植物,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供货细节、核对账目,未签订书面合同。自2023年起,原告按要求供货,并通过微信发送开单记录,双方定期对账。2025年最终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6594元。对账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杨艳律师团队提起诉讼。杨艳律师2002年执业,累计办结民商事案件超1000件。
接手案件后,杨艳律师首先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逐页审查,发现部分聊天记录中关于货物规格的表述与开单记录不一致。她通过与原告公司销售人员核实,确认是沟通误差导致,这一异常让律师在后续策略中更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接着,杨艳律师锁定了微信对账记录的日期,发现被告在某一日期之后便不再回复对账信息,通过向微信官方调取该日期前后的聊天记录完整性,验证了被告拖延付款的意图,这使得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资金使用费更具合理性。之后,杨艳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气象数据,发现货物交付期间有极端天气,这可能影响货物质量,但经与原告公司仓库记录交叉核对,确认货物质量合格,排除了被告以此抗辩的可能性。
杨艳律师时就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在审查开单记录时,她对其中部分字迹进行仔细比对,发现有一处签名疑似伪造。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确定该签名并非被告本人所签,这一发现大大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杨艳律师担任过仲裁委民商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她还调取了原告公司的考勤记录,确认了送货人员送货时间与开单记录一致,进一步证实了供货事实。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万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货款15659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32元、保全费1303元由被告万X负担,驳回原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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