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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桩基和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结算情况,指出桩基工程款包含在结算款中,有力反驳了被上诉人关于桩基工程由他人施工的主张。对于水电安装工程,他结合补充协议和证人证言,证明消防工程由上诉人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被上诉人提供,明确了责任主体。
紧扣合同,争取合法权益
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家道律师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在工程款支付和违约金问题上,他紧扣合同约定,指出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对于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他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并通过调整计算标准,为被上诉人争取到合理赔偿。在优先受偿权方面,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争取到在工程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
有效举证,应对上诉挑战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试图证明水电项目甩项前由被上诉人施工。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并指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最终未认定该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体现了汪家道律师在证据审查和应对上诉方面的专业能力,成功解决了案件中的实务难点,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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