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雪律师执业第3年时遇到此案。申请人金某某于2021年8月7日经法定代表人马XX招聘进入被申请人XX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运营经理/主管,负责门店人事管理、餐厅运营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4日,金某某离职。工资发放情况为:8月工资12077元由马XX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工资12650元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10月工资12600元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10月份转账”。期间,公司未为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系法定代表人马XX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且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万雪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被申请人虽主张系个人聘用,但未提供证据,仲裁委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二倍工资,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结合工资发放情况,仲裁委认定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12623.9元/月,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同时,裁决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不过,申请人主张被违法解除,但未提供《离职证明》《解除通知书》等有效证据,该项请求被驳回。
万雪律师长期认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属于高频漏洞,企业常试图通过一些操作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在此案中,被申请人试图通过将申请人与不同关联门店绑定、将工资发放主体变更为股东等操作混淆劳动关系。万雪律师成功揭示被申请人“将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关联单位中”的行为模式,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故意混淆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和个人行为,意图逃避法律责任”。最终,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仅因不服金额而向法院起诉,维权成果更为稳固。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劳动者入职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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