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22年7月2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叶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叶某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理。纠纷源于叶某某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揽工程,叶某与叶某某曾出具《承诺书》,后中纬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徐某某,叶某某未付款,徐某某起诉要求叶某某、叶某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叶某上诉称自己是被迫签字,只是担保人且已过担保时效,不应担责。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叶某称被迫签字且只是担保,是否有证据支持?其是否真的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为查证,汪家道律师逐字逐句研读《承诺书》,发现其中明确表示叶某与叶某某对工程遗留拖欠款项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还详细对比《债权债务确认书》与《承诺书》,确认中纬公司垫付的款项就是工程遗留拖欠款项。
最终结论是,从《承诺书》内容看,叶某属于债务加入,应对涉案工程后续遗留拖欠款项与叶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叶某称被迫签字缺乏证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