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律师,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领域,王铖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王铖律师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关键的突破点,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辩护。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的细致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下面为大家介绍王铖律师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期间按照法定代表人高某的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川内,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及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被不起诉人孙某、毛某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公安机关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某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毛某等4人不起诉。
在这些案件中,王铖律师的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毕某案中,他没有局限于表面的案件事实,而是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精准地找到了毕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关键依据。在孙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中,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分析,指出案件证据不足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此类刑事案件的普遍难点在于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证据的充分性。王铖律师的解决思路是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找到最有利的辩护点。
王铖律师始终坚持用专业和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风格严谨负责,注重细节,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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