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3月27日,在青岛XX公司超范围开采的6号井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颜XX、陈XX缺氧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张某某作为该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起诉书指控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被认定情节特别恶劣。
朱建波律师接案后,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关键要点。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矿山矿井托管合同等相关文件,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的了解。2019年3月中旬,田XX从张某某处承包了六号井一中段,后又转包给李XX、路XX,他们雇佣人员进行采矿作业,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张某某在明知该矿山已经被有关行政部门函告停止生产、停止供应炸药、停止电力供应、相关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私自从他处接通电路,继续从事违法采矿活动,对田XX组织的采矿生产活动疏于进行安全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朱建波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辩护。他指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他强调,判断情节是否特别恶劣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而本案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属情节特别恶劣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朱建波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再次展现了卓越的能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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