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委托人是个茶叶经营个体户。2019年9月,他把自己的茶叶存放在另一个茶叶经营个体户的仓库里,双方约定茶叶销售得经过委托人同意。后来,这个个体户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把茶叶卖了,却没给够钱,只付了一部分,剩下的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给。2020年4月,在委托人的催要下,这个个体户写了张欠条,承认还欠55376元茶叶款,还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并且约定因为这笔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都由他承担。可到了还款时间,他只还了6000元,剩下的49376元就一直赖着不还。没办法,委托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找了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把这个个体户告上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剩下的茶叶款和资金占用利息,还要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二、核心争议点
(一)欠条是否是在威胁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查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在欠条出具之后形成的,只能体现委托人催款时的言语情况。而且被告自己承认欠条是他亲笔书写并捺印的。
原告主张:被告亲笔书写并捺印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在出具欠条时受到了人身威胁、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委托人威胁、谩骂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因为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出具欠条时受到了威胁,而且他自己都承认是亲笔书写捺印,所以欠条是合法有效的。
(二)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欠条中明确约定了茶叶的单价和总金额。
原告主张: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就表示认可了这个金额,现在说单价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不合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被告既然在欠条上签字,就说明他对单价和金额是认可的,不能事后又说不合理。
(三)被告与实际买受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作为拒付理由
法院查明: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这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本案无关,不能作为他不向原告支付茶叶款的理由。
被告辩称:茶叶实际买受人没给他钱,他没能力一次性支付,只能分期支付或者用茶叶抵债。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被告和实际买受人的关系不能影响他对原告的付款义务,他不能以此为由不还钱。
三、判决结果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茶叶款49376元、律师费5000元,并且从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49376元茶叶款到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承担。要是被告没按判决规定的时间还钱,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一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诉讼请求基本都实现了。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把交易的各项细节,像货物的数量、单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写清楚。一旦对方违约,要及时催款,并保留好催款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如果对方打了欠条,要确保欠条内容完整、准确,并且由对方亲笔签字捺印。遇到纠纷协商不成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尾
这个案子里,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让被告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李熙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2018年执业至今,她办过百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被告抗辩理由的漏洞,为委托人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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