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材厂和分公司签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建材厂供应并安装门窗。工程完工后,双方在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分歧。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161006.6元工程款及违约金,还让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起初觉得这事儿问题不大,毕竟他们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也没抵扣,一审认定有错误。
然而,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慌了,自己尝试解决却没结果,心里又焦虑又自我怀疑,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分公司经人介绍找到了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顾律师执业多年,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发现了关键细节。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
围绕这个细节,顾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二审中,顾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
庭审时,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建材厂坚持一审判决,分公司则在顾律师的指导下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顾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判决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分公司从极度紧张到长出一口气,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合同结算要明确授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付款时做好记录,留存相关凭证,方便后续抵扣。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合同纠纷中,证据和细节至关重要。在这个案子里,顾建伟律师精准抓住“代付款应抵扣”的关键,用证据固定代付事实,实现了二审改判,为分公司减少了债务,有效维护了分公司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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