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起,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认可自己的罪名,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全部用于购买面粉?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的退货、损耗等情况是否应考虑在涉案金额内?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关于汇款用途
法院查明的事实: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其向赵XX的汇款记录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以此来计算涉案金额;辩护律师刘刚律师主张,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部分金额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观点。因为汇款记录不能明确显示全部用于购买面粉,存在其他用途的可能性,所以不能将全部汇款都计入涉案金额。
2.关于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炒面数量;刘刚律师认为仅有供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不能以此确定涉案金额。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刘刚律师的意见。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仅靠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炒面数量是不严谨的,不能作为确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3.关于面粉的退货、损耗情况
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直接按购进面粉推算涉案金额;刘刚律师提出应考虑这些因素,不能简单推算。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刘刚律师的建议。因为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是客观存在的,会影响最终的涉案金额,所以不能简单地按照购进面粉来计算。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计算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仅凭一方的供述或简单推算。其次,如果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后,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结尾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刚律师通过对涉案金额的精准辩护,成功让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将原本可能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终判为七年,大大降低了刑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涉案金额计算的关键问题。他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处理这起复杂案件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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