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原告为陈女士,被告为吴先生和黎女士,争议焦点包括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借款本金数额、部分款项性质、利息计算以及黎女士是否应担责。陈女士最初掌握了两份《借款协议书》和多笔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她主张借款成立,本金为数十万元,部分款项为借款给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且黎女士需承担责任,但她缺乏现金交付的证据,也未充分证明部分款项的借款性质。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指导黎女士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以及《离婚证》等证据。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借款关系方面,陈女士虽有《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但梁律师指出,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且远超协议数额的款项,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所以仅认可协议对应时期的转账数额为实际借款交付数额。对于部分款项性质,梁律师结合房屋估值、给付数额、强拆等因素,说明这部分款项接近房屋对价,性质并非民间借贷,且因涉及违法建筑,在用途合法性未证实的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针对黎女士的责任问题,黎女士提交的《离婚证》证明借款发生在其与吴先生离婚之后,且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未收取借款,足以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面对陈女士的诉求,陈女士一方可能会强调转账记录的存在以及借款的事实,但梁律师根据证据情况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借款数额,以符合交易习惯的转账记录为依据认定;对于款项性质,从多方面分析说明不是借款;对于黎女士责任,依据离婚事实和未参与借款的证据进行反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女士给付部分借款及利息,以实欠数为基数,自指定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多维度核查的方法论。优先核查证据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联性和匹配度,如转账与借款协议的对应关系;其次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判断款项往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最后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综合多份证据来证明关键事实,形成有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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