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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受雇于某保洁公司的朱XX在清扫马路时被张XX驾驶的摩托车碰撞住院。朱XX先以张XX、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对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一审法院判令张XX承担一百三十余万元赔偿,但张XX无履行能力。朱XX又以某保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一审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上诉后中院维持。朱XX向省高院申请裁定,中院发回一审重审,一审判令某保洁公司承担四万余元费用,朱XX不服上诉,上诉期间朱XX死亡,原告变更为路某某等人,中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委托2020年开始执业的刘磊律师。
该律师接手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他逐页翻阅了多份庭审记录,仔细对比各份笔录中关于事故发生及后续治疗的描述。同时,他还致电鉴定机构,核实关于朱XX死亡原因的鉴定报告编号及具体内容,要求提供更详细的鉴定依据。此外,律师制作了《时间轴对比表》,将事故发生时间、朱XX治疗过程、死亡时间等关键节点进行梳理。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原判决在认定朱XX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上证据不足,事故与死亡间隔时间过久,且缺乏明确的医学鉴定来支撑两者的必然联系。最终,省高院再审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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