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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在浙江杭州,原告程某与被告兰某因车辆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程某与前夫陈某某于2019年离婚,婚内无共同财产和债务。2019年陈某某向兰某借款未还,2020年兰某为陈某某垫付赎回程某名下车辆,陈某某将车辆抵押给兰某。2021年程某代陈某某还款,兰某归还车辆。2022年兰某发现车辆后开走,程某要求归还并赔偿损失,兰某以经济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
戴芬芳律师于此时接受程某委托。戴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本案涉及的物权纠纷与戴律师的丰富实务经验相匹配。
接案后,戴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积累,她发现被告在2021年4月已将车辆归还,而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这是一个关键疑点。因为她专精于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有着系统化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影响质权的有效性。基于此发现,戴律师进一步深入比对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明确双方真实意思是设立质押权。同时,她调查收集证据,厘清了原告与前夫财产独立的事实,以驳斥被告“抵押未解除”的抗辩。戴律师还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这种“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让她能从多维度出发,精准识别争议本质。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兰某已无权继续占有案涉车辆,应予以返还,车辆由法院与查封该车辆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接处理;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戴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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