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合同纠纷如影随形。合同签订时的美好愿景,常因各种意外状况演变成对簿公堂的纷争。这些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更考验着法律的公正与专业律师的智慧。蒋顺花,一位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律从业者,在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北京大学自学法律的经历,让蒋顺花拥有了扎实的法律知识体系。当她接手某实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这种扎实的知识功底立刻发挥了作用。原告以逾期交房和规划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等。蒋顺花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二是规划变更是否构成原告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早年开始执业养成的严谨态度,使蒋顺花在面对案件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深入核查案件背景,发现案涉项目建设期间恰逢新冠疫情,兴义市还实施了临时静默管理。这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她调取兴义市住建局相关文件,文件明确疫情导致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的,可延期不超过90天,这为抗辩逾期交房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蒋顺花协助委托人整理核心证据,每一份证据都经过精心筛选和分析。2022年12月向原告邮寄的《延期交房告知书》,证实已提前告知延期事宜,原告未提出异议;2023年3月24日的《交房通知书》,证明委托人在政策允许的延期期限内通知原告收房;2023年5月26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证实房屋已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划变更的批复及公示记录,证明规划变更已依法审批公示,且未涉及案涉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等核心要素,不影响使用功能。
庭审中,蒋顺花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充分抗辩。她指出委托人延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且未超出政策允许的延期期限,不构成违约;规划变更合法合规,未损害原告核心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原告的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解除合同不利于交易稳定。最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蒋顺花的抗辩意见,认定委托人延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所致,规划变更未影响房屋使用功能,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继续履行。
另一起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同样展现了蒋顺花的专业能力。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第二笔服务费等费用。蒋顺花接受被告XX公司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以“厘清合同约定、锁定付款主体、辨析合同效力、反驳成果认可主张”为核心思路推进代理工作。
蒋顺花团队仔细核查《设计咨询服务合同》条款,发现合同明确约定“各项款项均由XX公司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XX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接收设计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并未约定XX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她明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XX公司非合同约定的付款主体,原告要求XX公司共同支付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针对原告提出“XX公司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视为确认成果”的主张,蒋顺花举证关键沟通记录。XX公司在收到原告设计成果后,已通过书面文件、微信及邮件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要求原告调整优化;原告多次修改后,XX公司仍明确告知成果需上报上级领导等待指示,并未放弃异议权。同时,XX公司庭审中自认收到成果但明确表示无法使用,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成果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故“视为确认”的前提不成立。
蒋顺花核查发现,原告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而案涉合同中部分设计内容属于建筑设计范畴,需具备相应资质方可开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合同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XX公司、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审查原告资质,原告明知无资质仍签约,双方均存在过错。蒋顺花据此主张,合同部分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无权要求无付款义务的XX公司承担责任。
庭审中,蒋顺花围绕核心观点展开充分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公司对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两起案件中,蒋顺花凭借北京大学自学法律积累的知识、多年执业养成的严谨态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合同纠纷的迷雾中拨云见日。她深入分析案件,准确把握争议焦点,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庭审抗辩,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法律世界里,蒋顺花就像一位精准的导航员,引领当事人走出困境,驶向公平正义的彼岸。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实际的利益,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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