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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某园艺植物销售企业(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经对账被告尚欠货款156594元,催要无果后,原告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杨艳律师提起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和证据。
杨艳律师2002年执业,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超1000件。接手案件后,她立即展开详细审查。首先,逐页比对聊天记录,发现部分记录虽提及供货数量,但单价约定模糊。她通过向原告业务人员核实交易习惯,并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交叉验证,明确了合理单价,为后续确定欠款金额提供了关键依据,使诉讼请求金额更具合理性。
接着,锁定开单记录的日期,发现部分单据日期与聊天记录中的供货要求时间存在差异。杨艳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她进一步调取微信记录,从中查找关于供货时间变更的沟通内容,确认了这些日期差异是经双方协商的结果,排除了可能的争议点,巩固了原告供货事实的证据链。
之后,杨艳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民商专业委员的经验,申请气象数据,以验证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原告仍按要求供货的事实,增强了原告履约的可信度。同时,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核实货物确已被被告接收,且数量与供货单一致。最后,调取出勤记录,证明原告业务人员为供货付出的工作时间,侧面印证供货的真实性。为防被告对单据签字提出异议,杨艳律师还提前申请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594元及相应资金使用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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