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当事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曾敏杰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为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是,当事人出资入股且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且赌资巨大、情节严重,应按照法律规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敏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
2.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从宽制度。
4.积极退赃: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综合以上几点,曾敏杰律师认为,虽然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主犯、情节严重,但这些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被考虑,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全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予以采纳。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一旦被认定为主犯且情节严重,就只能面临重刑。但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即使是主犯且情节严重,只要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然可以获得从轻判决。
这对用人单位(此处可类比为司法实践中的公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警示是,在处理案件时,要全面、客观地考虑各种情节,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主犯和情节严重就一概而论地要求重刑。
对劳动者(此处可类比为犯罪嫌疑人)的启示是,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争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同时要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这样才能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曾敏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自首、立功等法律概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核心情节展开有力辩护,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为当事人争取一个较轻的判决,更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敏杰律师用专业和智慧,在这起重大赌博犯罪案件中实现了减轻处罚、极致轻刑,为当事人的人生带来了转机。390万赌资的重压下,曾敏杰律师的辩护就像一道光,照亮了当事人的未来。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