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该律师已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经办的多起案件,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在上海市奉贤区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朱某系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1年,朱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多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0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90余万元税款。2022年7月27日,朱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朱某的诉求是希望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件的难点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定罪量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一方面强调朱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指出案发后公司已补缴国家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建议,对朱某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一起发生在安徽省东至县的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系临沂某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徐某、戴某、韩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废电路板加工厂,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同时,李某和徐某明知他人非法加工废电路板提炼的金属物质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四名被告人的诉求是希望从轻处罚,减轻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案件难点众多,比如如何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部分被告人是否为从犯、李某是否明知收购的货物系犯罪所得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等。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通过分析各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和作用,为被告人进行合理辩护;对于环境污染损失金额的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报告,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各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刑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不起诉人范某涉嫌伙同他人在义乌成立公司,推广GSSC虚拟币,以经营区块链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骗取资金。义乌市公安局认定范某等人吸收了193.35万元人民币投资款,但无法兑现本金和利润。
范某的诉求是希望不被起诉。案件难点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律师安排会见取保,积极收集证据,进行无罪辩护。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无法查清范某所吸收的资金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范某不起诉。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该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比如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对环境污染损失的鉴定报告进行深入研究,为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提供依据;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收集朱某自首、补缴税款等证据,为减轻处罚提供支持。在时机把握上,他及时安排会见取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为范某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在法律适用突破方面,他准确运用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进行合理辩护,如在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罪名和情节,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无罪的辩护意见。
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污染环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同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的充分性是定罪的关键,若证据不足,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面对刑事法律问题,普通人往往不知所措。该律师凭借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综合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帮助他们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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