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还为公司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降低。合同期满,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大多数人会以为,既然合同约定明确,公司就该按约支付工资。但实际上,仲裁和一审都因时效问题驳回诉求,此路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是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去维权,可即便有证据,时效问题不解决,依然无法胜诉。
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接手后,把这个问题拆成了四个独立的小问题: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是否存在混同用工、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只有明确这些问题,才能全面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
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关系问题。周英律师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论证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这一动作使得劳动者能够适用劳动法保护,为后续解决其他问题奠定基础。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诉讼时效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周英律师在二审阶段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为重审法院认定“未超时效”奠定基础。
接着是混同用工问题。周英律师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成功使法院认定二公司混同用工,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两百件,在处理劳动纠纷等民商案件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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