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中,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
当事人任XX最初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但缺乏能证明自己应从轻处罚的证据。张相奎律师介入后,全面查阅卷宗,从中梳理出关键证据。他发现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这一证据可以证明任XX系从犯;任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这能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任XX无实际获利的证据也被张相奎律师找到,以此说明任XX主观恶性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张相奎律师提出任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虽然公诉机关也有量刑建议,但对方可能会质疑任XX是否真的符合这些从轻情节。张相奎律师则通过卷宗中的证据进行回应,详细阐述任XX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符合从犯特征,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其自首情节,无实际获利的证据也能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全面查阅卷宗,从中梳理能证明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证据,如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的证据,并在庭审中依据这些证据进行精准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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