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第一项(支付2月服务费22.058.6元及逾期利息)、第二项(返还保证金68.500元);撤销一审第三项(驳回3月服务费);改判被告支付3月服务费44.647.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祁月律师在案件中的不懈努力。2023年12月,原告某劳务派遣公司与被告某饮品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原告按约完成2024年1-3月服务,被告仅支付1月费用,拖欠2月服务费22.058.6元及3月服务费约4.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一审法院以3月服务费未对账、原告举证不足为由,仅支持2月服务费及保证金,驳回3月服务费请求。
祁月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虽然一审因证据不足驳回3月服务费请求,但双方实际存在服务事实,有争取的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价款支付的规定,只要能确定3月服务费用金额,就有改判的可能。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3月服务费未对账,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具体金额。祁月律师积极与原告沟通,收集双方的业务往来记录、员工考勤等相关材料,试图从中找到确定费用的线索。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3月服务费是否应支付以及具体金额。被告坚持认为未对账无法确定金额,不应支付。祁月律师则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单价和实际服务情况进行抗辩。
在二审环节,祁月律师扭转了局面。他积极与被告沟通,促使双方在二审中对3月服务费金额达成一致,确定为44.64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和事实认定的规定,双方确认的金额成为有力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该笔费用。加上一审已支持的2月服务费及保证金,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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