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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南宁,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A公司依《产品供销合同》向B公司供应建材产品,完成供货义务后,经多次对账,B公司尚欠十余万元货款未付,经催告仍拖欠。B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C为唯一股东。A公司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此案,吴震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
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一人公司股东是否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于是,该律师系统整理供销合同、对账单、付款凭证、工商登记信息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研究一人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经审查发现,被告方仅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C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吴震律师表示,在商事诉讼中,证据审查是关键。他正在构建一套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通过长期积累的6000多件案件经验,他判断未来在处理此类一人公司欠款纠纷时,精准把握证据和法律适用,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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