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扬州市的工程建设公司(原告A)的挖机在工地被被告B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交警认定被告B负全责。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C名下,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原告A主张三被告赔偿十余万元,被告B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被告C则以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为由抗辩。
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此案后,展开了细致审查。她首先逐页比对维修记录与维修发票,发现发票金额与记录中的维修项目和工时基本相符,但部分配件价格略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她通过查询行业配件价格数据库进行验证,这使得在后续与保险公司协商维修费用时,能更合理地争取赔偿金额。
接着,黄蓉律师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签约日期与挖机工况图的记录时间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合同签订时间与挖机开始投入运营时间一致,且工况图显示挖机在事故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这一发现为主张停运损失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查证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时,黄蓉律师担任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身份发挥了作用。她调取了市场上同类型挖机的租赁行情数据,与原告A提供的挖机工况图进行对比,发现市场租赁价格与挖机实际运营收益基本一致。这进一步验证了停运损失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B与被告C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黄蓉律师凭借专业的审查和严谨的逻辑,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