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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麻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因40万债权转让产生纠纷。被告李先生在多次恳求下,让原告将共同享有的对宁波某有限公司80万债权,全部由其在执行案件中抵扣自身债务。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还从湖北赶到宁波办理执行和解,被告承诺支付款项却未履行。被告答辩称原告应承担费用,欠款不存在。原告面临被告不承认债务的困境。
朱佳嫣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接手此案后,她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页比对,发现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原、被告对80万元债权各半享有,且生效判决认定原告无需承担债务,这表明债权转让并非无偿。朱佳嫣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十分有经验。
接着,朱佳嫣调取双方沟通的微信记录,锁定被告承诺还款的时间和金额,进一步证实债权转让的有偿性。作为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之后,她申请调查令调取案件相关的银行流水,验证资金往来情况,发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无偿转让债权。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转让40万元债权给被告,被告应支付同等对价,支持原告40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的诉求,驳回其他请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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