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
被告人郝XX在这段时间里,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他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参与了公司吸收资金的活动并从中谋利。经司法审计,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高达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判定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但法院认为,这种“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法院最终认定,郝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所以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第三,郝XX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还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鉴于郝XX的这些情节,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投资理财时,千万别被高收益承诺迷惑,要仔细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一个项目承诺的收益高得离谱,那很可能有问题。其次,从事金融相关工作的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别参与非法吸存等违法活动。一旦陷入这样的案件,不仅会面临法律制裁,还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影响。
结尾
这起案件中,尽管郝XX非法吸存数额高达55亿余元,但由于他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最终对他从轻处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
为郝XX辩护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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