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销售单和发票,但缺少能直接证明与吉贡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黄俊华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了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此外,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吉贡XX在庭审中也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吉贡XX主张“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道,如果只是代孙X、张X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又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他还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优先核查交易中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群聊天记录,从中寻找能证明双方交易意图和主体的信息;关注发票和付款行为,以此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主体;结合对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和企业的相关资质,进一步论证交易关系。通过这些方法,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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