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8日晚,对于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的学生栗X来说,是个不幸的夜晚。在校期间,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导致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随后,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此时,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委托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的马朝丽律师,马朝丽自2015年开始执业,在法律领域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
马朝丽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多个领域都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同时在校园伤害这类案件中也有着自己的一套应对方法。面对这起案件,马朝丽深知学校在这类纠纷中的困境,很多时候即便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也可能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而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手案件后,马朝丽开始全面调查学校的管理情况。她发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说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履行了教育职责。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确实无法预见。而且,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此外,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在庭审过程中,马朝丽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强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她通过详细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向法庭展示了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无过错。她指出,学校的管理措施是全面且有效的,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当然地认为学校要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马朝丽律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学校免除了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也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她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她也因此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还被聘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这些荣誉都是对她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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