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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就24.5万元转账性质产生争议,原告以转账记录为证据,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被告则陷入无直接证据证明款项为委托投资款的困境。
此时,2019年执业的张燕梅律师接手此案。她已累计办结1500+各类案件,对各类法律纠纷有丰富经验。张燕梅首先对《退股协议书》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协议中明确提及该款项与入股安徽XX公司相关,初步验证了款项为投资款的可能性。她进一步调查,调取前案调解书((20xx)皖xxx民初xxx号),发现其中固定了“退股款追索”的事实,这为阻断原告二次追责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比对通话录音时,比对过上千份证据的张燕梅,从繁杂的对话中敏锐捕捉到原告亲认“委托入股”的内容。这一发现如同关键拼图,为否定借贷合意提供了核心证据。同时,张燕梅还担任过滨湖区知识产权委员,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她深入分析被告作为受托人是否履行代持义务,发现退股失败系公司股东过错,被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成功阻断被告责任。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张燕梅的主张,认定24.5万元为委托投资款,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原告诉求,案件受理费2994.5元由原告自负。这一案件不仅为被告解决了纠纷,也确立了“款项性质以实质合意为准”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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