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公司自20XX年至2018年向被告供应工业盐,被告却未付清货款。当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时,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这让原告的追款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在这场案件中,河南漯河的王世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原告成功维权。王世奇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用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的执业理念,始终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XX日内付款。但被告无法明确收到发票的时间,也未举证交付发票的情况。法院认定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不应早于20XX年X月X日,原本诉讼时效至2022年X月X日届满。然而,王世奇律师收集到关键证据,2022年X月XX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表达对账要求并明确欠款金额,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表示等赔付款下来都不是问题,这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计算。
2024年X月XX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对账,该行为系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并重新计算。王世奇律师精准运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逾期付款利息方面,王世奇律师考虑到被告长期未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虽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已不足以弥补损失。同时,原告在明知被告停产停业的情况下存在长期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最终法院按照欠付货款金额的3%支持了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XXX.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915.68元。王世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成功帮助原告追回货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河南漯河的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行业同仁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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